2012.05.26 去稅捐處報所得稅 ... 稅捐處人員告訴我, 有19年年資應該會有100多萬免稅額哦...那我的資遣金額不到100萬哦還被公司扣了5萬7千元稅金耶...稅損處的人員告知我....要去請公司更正...因為我不但多繳5萬7千的稅金...連小孩要上高中的教育補助也連帶影響到哦.....非同小可....要搞個清楚

因2位股東拆夥(拆夥前同是A和B..2家公司股東,後股東拆夥各拿一個公司...我勞保原是掛在A公司17年, 後勞保被移往新公司1.5年...B公司的股東並一份承接舊公司年資的文件給我們 ) ..去年5月被B資遣..領取85萬資遣費(含扣掉的稅金51,000), .年底有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85萬..己扣稅51,000..實領790,000元....  今年申報所得稅...稅捐處的人說85萬應是額定免稅.....但公司又說有問國稅總局..說他們只看我們在新公司的年資..不管我們私下有什麼承接文件...只看新公司年資, 而且也是要依公司的資遣辦法及退休辦法來辦哦..不看我們協議的...只在新公司待1年多當然是要開立扣繳憑單的.....  我本來以為可以退回已繳的51,000..另外小孩上私立高中也可補助22500元...但如加上這85萬.就連補助也沒了....  請問: 是否有何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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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五十七條(年資之併計)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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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 內容網路找找...
**退職所得相關規定請參考下述說明:
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


**若領取的屬於【勞保老年給付】免納入所得課稅。

2012年若領取的屬於【退休金給付】屬於個人綜所稅退職所得。
169,000*服務年資以下,免併入個人綜所課稅。
請參考下述試算說明: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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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藍字摘錄自雅虎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1508510

免稅: 169000乘5年年資為845000,稅額=0
半數免稅:170000×5=850000,850000÷2=425000
全數計稅:2300000–845000–850000=605000
425000+605000=1030000

算好了,來解釋吧
一次領取要用3個公式來算,第一個公式就是免稅的部份,直接把169000乘上年資即可,答案是845000,這個金額是免稅的
第二個公式是半數免稅,這個公式是我獨創的,直接把170000乘上年資,答案是850000,因為半數免稅,所以除以2,就是425000
第三個公式要把一次領取的二百三十萬元,減掉第一個公式的845000和第二個公式的850000,答案是605000,這全數需計稅
所以所得為半數計稅的425000和全數計稅的605000加起來就是1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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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16 19:45:04 補充

    直接用17萬算的理由是:半數課稅的公式是B超過16.9萬元X A 但未達33.9萬元 X A 之金額部分,所以我就直接33.9萬 減除 16.9萬 = 17萬

    一次領830萬 年資七年
    免稅: 169000X7=1183000,稅額=0
    半數免稅:170000×7=1190000,1190000÷2=595000
    全數計稅:8300000–1183000–1190000=5927000
    595000+5927000=6522000

以上藍字摘錄自雅虎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1508510

我的os: 全數計稅..應可簡化為: 8300000-1183000-595000=652200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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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問了中區國稅總局 審二科04-23051111#218林小姐,說法: 他們不管你舊公司的年資,或者有任何協議,  他們只管你新公司的年資,也要看公司制定的退休金辦法或是看公司的結構.....兩邊公司負責人不同, 就可以不要去管舊公司年資, 只看在新公司的年資...難不成和勞基法不同調...各司其政嗎??
重點是這小姐根本不想對我們解釋, 說: 我要講也是對公司會計講, 也不是對你講? (講那什麼話) 我: 我就是不懂才打來問的哦...也就是我們兩邊的觀點不同, 所以我才來找你了解清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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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問了財政部02-232281255#8125先生的,說法: 那公司就矛盾啦...那他們怎會發這麼多資遣費給你們呢?? 他們既然已依年資發給你們資遣費, 怎會說只看新公司不看舊公司呢?? 他還是建議我到我所屬的稽徵處去申請更正...他們會幫我們送到公司所在地的稽徵處請公司來更正的....(我喜歡這先生的講話態度, 比較有把我們當人看...公務人員態度也是有好有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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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公司方面的會計師事務所打來, 說: 你們在這個公司只有2年的年資當然是要開立扣繳憑單哦....(胡扯吧,就算不管我舊公司年資, 最基本我也有這2.5年(算3年)的免稅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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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扣繳憑單改為51.2萬(應該是計新公司年資的免稅額吧)_.......因為稅捐處人員問我方便和公司討論請公司更正嗎?? 如不方便, 他們稅捐處發文給公司, 請他們更正也可以...YA!! ...當然讓稅捐處是最好的方法呀...我們自己去講, 公司搬出會計師跟你講一下好像你不懂的專業...讓稅損處去發公文...看是會計師專業還是稅捐處專業....所以後來公司就乖乖改好寄給我們了....這位稅捐處人員真是活菩薩來著....好像明燈...她不講讓稅捐處發文, 我自己也不可能想到有這招, 但也要這位小姐肯幫處理...不然太多一副不鳥你的公務人員了....這位稅捐處小姐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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