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乙用

(1)勞工局: 合法申請外籍看護工, 同一僱主甲地乙用: 或做許可外工作即使同在甲地, 罰3萬-15萬; 給不同僱主, 屬非法僱用, 罰15萬-45萬(有人檢舉,勞工局就一定會去看, 現場有抓到才算, 也許錄影存證也算吧..)
(2)勞工局 (甲)個人名義申請的外籍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 沒有特休假, 除非勞動契約特別註明要給特休...(乙)公司名義申請的外籍勞工, 才適用勞基法...才會產生特休的問題

[
因看護來台前後加總約8年即將到期, 向僱主要求要56天的特休假,日薪528(共29,568元) 加上4個月工作底薪15,840*4個月(共63,360元)<我想4個月是用資遣的算法, 2年算一個月, 8年共4個月 , 總金額 92,928元...要僱主在她到期前支付以上金額, 請仲介公司做中間人證明會支付這筆金額, 如不支付上述金額要聯合公司內員工檢舉證明她有在公司內工作的事實,.....唉~~本來視如家人的感覺, 現在已無影無踪 ]

因不適用勞基法, 契約後來查證有註明要給7天假, 所以已無特休及資遣的問題, 重點是僱主已是接子彈的一方, 看護丟出炸彈問題給僱主, 僱主以為就是依契約到期再談....所以要求這4個月亦是無理...

勞委會提醒: 這個時候怕外勞跑掉, 如跑掉,對我們較費事, 要到她契約時間到才能再申請....

既然無法像家人一樣的在一起了...(1)是否問他是否希望另外請仲介幫她找一個好一點的僱主...三方合議移轉, 僱主另外再申請新外籍看護...(2)問他是否有意願要離開目前的工作, 回越南.....

2012.04.24

遇到這問題, 最好多問相關單位, 才會有較好的解答..有時同單位打去不同人接會有不同的收獲..網路上的答案不見得是契合個人需要...遇到這事, 僱主和看護都不好受, 但求各退一步, 海濶天空, 畢竟相處這麼長的時間, 都是緣份...

遇到這問題的相關單位:
1.上網查自己縣巿的勞工局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電話:(04)2228-9111
2.行政院勞委會: 0800-080151 / 02-85902567 /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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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悲哀的是: 許可外的工作...只要是看護以外的工作皆是許可外的工作, 那頭大囉...相信很多人除了老人家年長, 希望有個人可以代替自己服伺老人家, (老爸大多躺在床上,外勞接替老媽照顧老爸及家事的工作, 讓老媽可以好好休息, 也讓僱主可以好好的拼事業)...但許可外的工作實在是很難界定. 讓僱主被咬的機率超大... 我想這也是僱主最大的悲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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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僱主的建議是: 絕不要私底下協議, 寧可被罰, 也要把事攤開給勞工局知曉, 不然會給仲介和外勞唬更大條的...當初仲介在剛接走外勞時, 打電話要我們找地方上的有力人士, 還強調要卡有力的, 去勞工局把事情壓下來....外勞已去檢舉, 你們趕快去找卡有力的人去勞工局...中間又不斷講價, 不然少收一萬..不然少收2萬....勞工局建議我們不要私了..對僱主沒好處..很多私了的後來又再爆..寧願有勞工局的在中間當中間人...才是對僱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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